檢警偵辦的疏失


  • 重要證據應蒐集而未蒐集:歹徒羅武雄陳屍照片、四把槍枝原始掉落位置、擊中羅武雄的兩發彈頭、擊中鄭性澤的一發彈頭、擊中包廂沙發之彈頭,豐原分局都沒有蒐集。現場查獲歹徒的四把槍枝,警察沒採集指紋,檢察官竟然也不查驗兇槍的指紋。四把槍枝遲至一審時才送驗,時間延宕可能造成跡證消泯,是檢警的嚴重過失。
  • 犯罪現場遭警方破壞:員警蔡華癸首先進入槍擊現場,竟不知保存現場,將歹徒的四把槍拾起,放在沙發上拍照。如此輕忽舉動使得所有現場照片頓失所信。現場垃圾桶的位置、彈殼掉落位置、彈頭掉落位置等等,均屬本案關鍵,惟現場既未保存,則照片所見亦未知是否已遭員警移動位置。
  • 涉嫌刑求取供:本案共計有被告鄭性澤、證人張邦龍、證人蕭汝汶等三人指證警方刑求。
  • 根據二○○二年1月6日扣押筆錄(見偵查卷),現場扣得二十萬五千元,該款項隨後不翼而飛,未見發還記錄,也從扣押清單中消失,疑有承辦人員中飽私囊情事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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