鄭性澤案與江國慶的比較
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江國慶案
             鄭性澤案
是否遭到刑求?
1 江國慶被毆打、用電擊棒恐嚇、強迫做體能、在氣氛恐怖的洞穴裡接受偵訊,終於做出不實自白。
2 當江國慶提出刑求抗辯時,軍方未要求軍事檢察官舉證,即認定自白出於自由意志。
1 鄭性澤被灌水、被電擊嘴巴與生殖器,終於做出不實自白。
2 當鄭性澤提出刑求抗辯時,依法應要求檢察官舉證自白出於自由意志,但法庭(更一審、更二審)均未調查,即違法裁判。
*鄭案發生在2002年。2003年刑事訴訟法有重大修正,鄭案自更一審開始應適用新法,而新法明訂,當被告做刑求抗辯時,檢察官負舉證責任。法院竟不要求檢方舉證,明顯違法。

是否有可靠的專業鑑定報告?
原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認為衛生紙上是江國慶的精液,符合他的自白。重啟調查以後重新鑑定,發現是體液而非精液。
重要證物如兇槍、擊斃羅武雄的子彈、員警蘇憲丕與歹徒羅武雄的傷創分析、蘇憲丕擊發的子彈、現場茶几上的血泊如何形成,均未經專家鑑定。

鑑定人是否適格?
江國慶因測謊為通過而被認定涉嫌,但測謊未按照標準程序,施測者李復國是台大中文系畢業,僅修習280小時的學分,缺乏心理相關專業知識。
確定判決根據證人魏世政(刑事鑑識組組長)與許倬憲(地檢署法醫)的證詞,認定鄭性澤開槍殺警。然而魏世政與許倬憲均不具彈道方面的專業,也不是受法院囑託的鑑定人。今年六月爆發的柯嘉文冤案,目前正在調查冤抑的原因,魏世政亦是被調查對象之一。

辦案人員行為之爭議
反情報隊柯仲慶等人另案亦傳出刑求取供導致一案兩破。

蔡華癸後來因恐嚇取財被起訴。
具體罪證?
「兇刀」上並無江國慶的跡證。僅憑公共廁所裡衛生紙上的DNA,就把江國慶判處死刑。

兇槍上並無鄭性澤的跡證。在場七人之中,共四人手上有火藥殘留,就將鄭性澤判死刑。
是否有其他涉嫌人?
江國慶的委任律師早已具狀指出,許榮洲的犯案模式類似此案,然而軍事法庭卻忽略而不調查。
現場跡證包括彈殼位置、血跡分佈,以及證人與警察的證詞,都顯示羅武雄涉有重嫌,然而確定判決草率排除羅武雄,而將鄭性澤判死刑。

程序違誤
偵訊過程有反情報隊主導,於法不合。兩次審理均由同樣三人審判,三人中有一人並不具備軍法官資格。
兩位證人以證人身份具結,確定判決遽以「鑑定人」、「鑑定證人」視之。更一審僅開兩次庭,僅費時三月,虛晃一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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